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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6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六六號

原 告 安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定亞複 代理人 賴惠玲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訴訟代理人 呂安眉右當事人間請求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民事法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對債務人創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存在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B書記官 朱家惠

裁判案由:債權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02-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