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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裁判日期:2001-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