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