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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

原 告 甲0000000000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世苓右原告與被告信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原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柒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原告嗣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金額為伍佰貳拾柒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計追加金額為陸拾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玖佰伍拾肆元,應再徵收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壹拾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零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裁判日期:200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