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訴字第五四二號
原 告 今成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被 告 立全行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號八樓之七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聯通行有限公司 住同右兼法定代理人 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恩華律師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之二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