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二號 原 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 丙○○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書記官 李宏明裁判案由:清償補償金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