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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

原 告 庚○○被 告 戊○○

乙○○甲○○丁○○被 告 丙○○

己○○右當事人間確認委任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除丙○○、己○○係住於國外,其餘被告均係住於台北市北投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李崇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裁判日期:200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