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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6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一號

原 告 周曼麗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B書記官 方蟾苓

裁判日期:200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