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一號 原 告 周曼麗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B書記官 方蟾苓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