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月 日~B書記官 廖宮仕裁判案由:確認本票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