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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8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二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丙○○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一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忠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曹復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不存在
裁判日期:200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