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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9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號

原 告即鴻源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甲○○、於勇明破產管理人

郭嵩山律師黃哲東律師葉大殷律師古嘉諄律師陳錦隆律師劉志鵬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捌佰柒拾肆萬零捌佰貳拾元,折合銀元貳仟貳佰玖拾壹萬叁仟陸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貳萬玖仟壹佰叁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拾捌萬柒仟肆佰壹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不足新台幣陸拾捌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裁判日期:200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