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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95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案 號:九十年訴字第九五六號案 由:清償補償金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六月一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通知兩造(繕本送達對造):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原告應提出㈠被告之年籍、國民身分證字號及最新戶籍謄本。㈡被告遭通緝之

偵查案號□原告應提出證物原件。□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答

辯狀,並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抗辯事項、攻擊防禦方法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選用例稿)*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B法 官 徐福晉~B法院書記官 陳金鳳

裁判案由:清償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