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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9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八號

原 告 庚○○被 告 乙○○

丙○○己○○○丁○○戊○○甲○○右六人訴訟代理人 陳正杰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在該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目前審結情形,雖未據當事人向本院陳報,惟本院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裁定停止執行後,依職權約每隔四個月於司法院內部網站查詢裁判結果,經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查詢結果均未終結,嗣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查詢結果(距前次查詢之時間尚未及四月),該案已經台灣高等法院已於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審理終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交付買賣標的物
裁判日期:200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