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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9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八號

原 告即反訴被告 庚○○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乙○○

丙○○己○○○丁○○戊○○甲○○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杰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廿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廿九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裁判案由:交付買賣標的物
裁判日期:200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