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八號
原 告即反訴被告 庚○○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乙○○
丙○○己○○○丁○○戊○○甲○○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杰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廿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廿九 日
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