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諒獲 律師複 代理人 張 勤 住台北郵政一一七之三一七號信箱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街○段○○○號五樓之二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