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三號
原 告 北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X○○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複 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
黃瑞真律師被 告 W○○
己○○E○○乙○○C○○B○○V○○○A○○○辰○○H○○午○○巳○○未○○癸○○玄○○黃○○
F ○辛○○D○○丁○○T○○O○○N○○宙○○右二十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律師
李怡卿律師被 告 亥○○
天○○戌○○R○○S○○申○○○Q○○P○○L○○戊○○○卯○○壬○○c○○Z○○Y○○d○○寅○○地○○酉○○右 二十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盧春律師被 告 M○○訴訟代理人 U○○被 告 J○○訴訟代理人 e○○被 告 G○○○
丑○○庚○○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子○○被 告 K ○被 告 丙○○○被 告 宇○○被 告 I○○被 告 甲○○○被 告 a○○被 告 b○○被 告 f○○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