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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全聲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全聲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乙○○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八十六年度裁全明字第三三三三號事件,經鈞院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業經以鈞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六號民事裁定限期債權人起訴,債權人未依限期起訴,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狀請鈞院裁定撤銷假扣押等語。

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履行保證債務,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四○六七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五六七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暨其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撤銷假扣押之聲請,尚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廖怡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裁判日期:200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