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二八號
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被 上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年資結算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忠行~B法 官 鍾啟煌~B法 官 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