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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司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八四號

聲 請 人 甲○○即台灣感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護照號碼:M送達代收人 卓隆燁右聲請人聲請為台灣感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甲○○(護照號碼:M00000000)為台灣感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台灣感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感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清算完結,由清算人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及解除清算人職務。謹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貴院聲報清算完結,並指定甲○○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甲○○(護照號碼:M00000000)為台灣感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於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瑞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芳

裁判日期:200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