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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司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即新凱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送達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新凱企業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新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新凱公司)之清算人,爰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查新凱公司尚積欠八十九及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新台幣一百一十萬二千六百七十元,有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北區國稅新莊徵第0000000000號函,是新凱公司既未就上開債務為清償,其清算事務顯未終結,聲請人之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連士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B書記官 李宏明

裁判日期:200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