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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司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六四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日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日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陳翠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蒼仁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清算
裁判日期:200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