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撫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李錦輝裁判案由:給付撫養費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