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九號 原 告 乙○○ 甲○○○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李錦輝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