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一0號
聲 請 人 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右聲請人聲請選任財團法人愛心文教基金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愛心文教基金會(下稱愛心基金會)業經撤銷設立許可,並經貴院登記處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後段規定,將撤銷設立許可之事由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上,聲請人乃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以北府教社字第0九一00一三八三六號函通知該會選任清算人,惟該會迄未選任,爰依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聲請貴院選任聲請人等語。
二、按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又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民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據此規定,財團法人解散後之清算人,除由章程特別規定之人充之外,其董事即為「當然之清算人」,如章程既未特定,而能任清算人之董事又無法執行清算事務,如全體董事均死亡時,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三、經查:愛心基金會業經撤銷設立許可,並經本院登記處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後段規定,將撤銷設立許可之事由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上,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九十一年一月三日板院通登字第00四一六號函一件在卷可稽,愛心基金會固應進入清算程序,惟該基金會設有董事共七人,即甲○○、羅隆裕、林榮旺、劉世錦、陳金福、李昱成、邱新民等人,而其章程復未特別規定清算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借該基金會法人設立登記卷宗(本院八十二年法登字第七號)核閱屬實。另查愛心基金會之全體董事除林榮旺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死亡外,其餘六名董事則無死亡或有其他不能執行清算事務之清形,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七件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愛心基金會於清算中,應以其餘六名董事為清算人,並無不能依法定其清算人之情形。從而,聲請人再聲請本院選任清算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趙義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