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九號
上 訴 人 長堤第一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B 法院書記官 陳蒼仁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