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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簡上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四一號

上 訴 人 黃藍秀金即乙訴訟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等人因本院板橋簡易庭八十五年度板簡字第一三四六號請求保護占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肆佰捌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萬貳仟叁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忠行~B 法官 許必奇~B 法官 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裁判案由:請求保護占有
裁判日期:200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