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三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丙○○
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會款債務事件,經鈞院以八十八年度裁全土字第一八八0號裁定准予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在案,現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為聲請發還擔保金,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土字第一八八0號民事裁定、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各一件及退郵信封二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趙義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