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三一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行法定代理人 乙○○

送相 對 人 甲○○

丁○○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肆佰柒拾柒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不動產贈與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F0~T40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二0、00一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三四0元│由聲請人預納。 │├────────┼────────────┼──────────────────┤│本件程序費用 │ 一三六元│由聲請人預納一七0元。 │├────────┼────────────┼──────────────────┤│合 計│ 二0、四七七元│ │└────────┴────────────┴──────────────────┘

裁判日期:2002-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