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1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二四四號

原 告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敏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陸萬玖仟元,折合銀元貳佰肆拾捌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捌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肆仟陸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各一件。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陳蒼仁

裁判日期:200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