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七三一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純菁間酌定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郭光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