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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親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七三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三段一三五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程怡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李錦輝

裁判日期:2002-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