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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0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二號

原 告 己○○

丁○○乙○○戊○○被 告 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B 法 官 黃信滿~B 法 官 張紹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B書記官 白俊傑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
裁判日期:200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