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二號
原 告 己○○
丁○○乙○○戊○○被 告 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B 法 官 黃信滿~B 法 官 張紹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B書記官 白俊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二號
原 告 己○○
丁○○乙○○戊○○被 告 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B 法 官 黃信滿~B 法 官 張紹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B書記官 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