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陳湘霖
原名丙○○,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複代理人 甲○○被 告 乙○○○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複代理人 李世馨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