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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

戊○○被 告 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裁判案由:塗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02-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