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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九號

原 告 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永志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複 代理人 劉棕欣被 告 宏昌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義宏右當事人間請求商標侵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商標評定事件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在該商標評定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一五七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裁判日期:200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