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訴訟代理人 陸偉信被 告 金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正雄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金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元肆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萬元(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其客觀交易價額固合計為新台幣二千六百二十四萬四千二百二十六元,惟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可得受之所有利益即一千九百萬元為核定之依據)折合銀元陸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捌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