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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科學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B書記官 吳美瑤

裁判案由:給付公共基金
裁判日期:200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