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科學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B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