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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7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一號

原 告 三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 代理人 陳隆律師

林正忠律師林育生律師被 告 宏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台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共 同 文聞律師訴訟代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抵押權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曹秋冬

裁判日期:2003-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