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八一號
原 告 己○○
壬○○丁○○庚○○辛○○戊○○癸○○乙○○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裁定命在該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二、茲因本件已移由上開事件承辦法官合併辯論,停止之原因可認為已經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