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三號
原 告 乙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原告與被告友元光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專利授權權利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友元光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二、訴訟代理人徐小波律師之合法訴訟代理權證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