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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重國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國字第8號原 告 昌隆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俊良 律師被 告 台北縣三峽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複 代 理人 蕭世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023號既成巷道爭議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2年6 月23日裁定命在該既成巷道爭議事件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023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05-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