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 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甲○○右原告與被告林昌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轉讓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陳蒼仁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轉讓
裁判日期:2002-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