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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三號

原 告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款項
裁判日期:200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