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389號原 告 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耀德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陳怡如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壢簡字第707 號請求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1年8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