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八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被 告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鄉○○路七之二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許晏賓律師
吳磺慶律師複 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恢復職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B書記官 張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