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呈報建欣建設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建欣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建欣公司)之清算人,爰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查建欣公司尚積欠九十及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新台幣五百八十五萬二千九百九十八元(暫行核估),有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北區國稅新莊徵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建欣公司既未就上開債務為清償,其清算事務顯未終結,聲請人之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
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