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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司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司字第72號聲 請 人 戊○○

卯○○丑○○寅○○己○○庚○○辛○○丁○○癸○○壬○○乙○○丙○○甲○○共同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李錦樹律師相 對 人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子○○代 理 人 林瑞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十四行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十五行中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文賢【附表一: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之股份持有人】┌──┬───────┬───────────────┐│編號│ 姓名 │ 持有股數(單位:股) │├──┼───────┼───────────────┤│ 1 │ 戊○○ │ 2,331,982 │├──┼───────┼───────────────┤│ 2 │ 卯○○ │ 159,858 │├──┼───────┼───────────────┤│ 3 │ 丑○○ │ 2,245,091 │├──┼───────┼───────────────┤│ 4 │ 寅○○ │ 520,019 │├──┼───────┼───────────────┤│ 5 │ 己○○ │ 17,100 │├──┼───────┼───────────────┤│ 6 │ 庚○○ │ 3,083 │├──┼───────┼───────────────┤│ 7 │ 辛○○ │ 3,083 │├──┼───────┼───────────────┤│ 8 │ 丁○○ │ 15,376 │├──┼───────┼───────────────┤│ 9 │ 癸○○ │ 260,337 │├──┼───────┼───────────────┤│ 10 │ 壬○○ │ 260,337 │├──┼───────┼───────────────┤│ 11 │ 乙○○ │ 260,337 │├──┼───────┼───────────────┤│ 12 │ 丙○○ │ 261,030 │├──┼───────┼───────────────┤│ 13 │ 甲○○ │ 228,026 │└──┴───────┴───────────────┘【附表二: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之股份持有人】┌──┬───────┬───────────────┐│編號│ 姓名 │ 持有股數(單位:股) │├──┼───────┼───────────────┤│ 1 │ 寅○○ │ 30,000 │└──┴───────┴───────────────┘

裁判日期:2005-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