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第(二○○○)二民初字第一八○四號民事判決「正本」。
二、前開民事判決經公證之公證書正本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三、第一項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正本。
四、前開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正本經公證之公證書正本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李錦輝
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