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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家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甲○○送達代收人 乙○○右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第(二00一)普民初字第二七六一號民事判決正本。

二、前開民事判決經公證之公證書正本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廖宮仕

裁判日期:2003-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