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第(二00二)蕉民初字第七○八號民事判決之確定證明書。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經公證之公證書正本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 官 毛崑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廖宮仕
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2-13